嘉某银厦置业有限公司
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丁红某
原告:嘉某银厦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某县鱼岳镇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安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某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某银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某银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某银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红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嘉某银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某银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红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嘉某银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伟建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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