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培(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赵秋林(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龙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培,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秋林,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
上诉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9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海兰
审判员:余杰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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