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现原告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为1,017元,由原告嘉银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 金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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