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嘉某某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嘉某某朝阳镇佛山社区中植开发北楼。
法定代表人:梁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陈彦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嘉某某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某某人民法院(2017)黑072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华、被上诉人德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二份分包合同系德龙公司分别与黄志勇、陆殿成之间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由君鑫公司直接协调给付黄志勇工程款,直接向陆殿成拨付水电工程款,但该条款仅是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相对方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经审查,双方对外墙保温工程款786830元及水电安装工程款1491600元数额无争议,且君鑫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实际给付黄志勇、陆殿成,故上述款项应当在君鑫公司与德龙公司结算的总工程款中全额扣除。原审法院仅扣除外墙保温工程款721830元及水电工程款777857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君鑫公司尚欠德龙公司工程款总计2821401元。因君鑫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其应当向德龙公司给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因双方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君鑫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无异议,故本院认为君鑫公司应当依法给付德龙公司剩余工程款2821401元及利息,利息以28214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关于罚款、保证金、水费等款项问题,德龙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向黄志勇、陆殿成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君鑫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张秋妍
审判员 杨洋
书记员: 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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