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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某易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嘉某易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邹卫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骏,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朱芳,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负责人。
  原告嘉某易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嘉某易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某易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某易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5元,减半收取2,677.50元,由原告嘉某易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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