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某亿鑫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帆,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嘉某亿鑫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嘉某亿鑫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某亿鑫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陈建东
书记员: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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