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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制衣(广水)有限公司与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嘉和制衣(广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南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以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知祥,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原告嘉和制衣(广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与被告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娅菲特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嘉和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娅菲特公司在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收益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告娅菲特公司在答辩期内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以涛,被告娅菲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知祥、王松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装加工费200268.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服装加工合同》,合同标的409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加工,但因被告原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原告生产进度和交货。原告交货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服装加工费。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另行签订服装加工费《付款协议》,但被告无故克扣、减支服装加工费近8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12月5日前支付20万元服装加工费,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剩余服装加工费。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前开具330268.10元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但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现金5万元、开具承兑票8万元(2016年11月兑现)。被告的欺骗和不守信用,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付款协议》是否有效。被告娅菲特公司称,因原告延期交货,并以不交货为由逼迫被告签订了《付款协议》,该《付款协议》无效,原告应当按照《服装加工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称该《付款协议》是在逼迫的情形下签订的,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请求对《付款协议》予以变更或撤销,且在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协议内容履行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被告也按协议内容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故该《付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付款协议》内容向原告支付剩余加工费200268.1元。因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支付加工费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故其损失应当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从2015年12月6日至2015年12月3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损失595.89元(200000元×25/365年×4.35%);从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3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损失1377.63元(330268.1元×35/365年×4.35%);从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5月1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损失3239.98元(280268.1元×97/365年×4.35%);从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31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损失9212.88元(200268.1元×386/365年×4.35%),以上共计14426.38元。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嘉和制衣(广水)有限公司支付服装加工费200268.1元;
二、被告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嘉和制衣(广水)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4426.38元;
三、驳回原告嘉和制衣(广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4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 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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