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
胡明明(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厚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明明,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嘉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某某未到庭,不能对原告嘉某公司举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黄某某未举示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为,嘉某公司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客观真实,能够证明黄某某拖欠饲料款的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嘉某公司与黄某某建立的买卖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嘉某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黄某某理应履行给付嘉某公司货款的义务,黄某某现尚欠货款140,000元理应给付。嘉某公司要求黄某某给付货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嘉某公司要求黄某某给付自2014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的问题。
双方所签订的信用销售及还款协议,约定:黄某某必须按协议规定时间还款。否则,黄某某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0%计算,按每个月30天、每年360天计算)。现黄某某逾期付款,应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嘉某公司请求支付利息的利率过高,应予调整。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逾期还款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调整。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0,000元;
二、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嘉某公司与黄某某建立的买卖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嘉某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黄某某理应履行给付嘉某公司货款的义务,黄某某现尚欠货款140,000元理应给付。嘉某公司要求黄某某给付货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嘉某公司要求黄某某给付自2014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的问题。
双方所签订的信用销售及还款协议,约定:黄某某必须按协议规定时间还款。否则,黄某某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0%计算,按每个月30天、每年360天计算)。现黄某某逾期付款,应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嘉某公司请求支付利息的利率过高,应予调整。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逾期还款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调整。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0,000元;
二、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
审判长:董策
审判员:李利新
审判员:赵闰雪
书记员:胡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