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杭州路与黄海路交角区。
法定代表人陈厚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利新
书记员: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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