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杭州路与黄海路交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厚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东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大庆绿野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中科创业园C座21层2108室。
法定代表人徐中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庆市金元玉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中科创业园C座21层2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绿野畜牧有限公司、大庆市金元玉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嘉某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策
书记员: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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