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某玖熙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钰红,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祖良,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利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夕芳,职务不详。
原告嘉某玖熙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英利驰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英
书记员: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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