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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某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嘉某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岸(嘉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根,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室D座。
  法定代表人:凌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某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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