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某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岸(嘉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根,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室D座。
法定代表人:凌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某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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