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潍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
法定代表人:郑旭,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旭,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潍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3906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7,075.2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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