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某摩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
法定代表人:常东亮,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某某市。
原告嘉某摩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嘉某摩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嘉某摩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某摩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25元,由嘉某摩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刘梅娟
书记员: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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