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某恒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嘉某市。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某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芮佳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某恒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吴 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