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肖书家
陈咏(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
嘉兴市瑞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夏强(代理权限代为诉讼(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书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瑞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强(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瑞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书家、陈咏,被上诉人嘉兴市瑞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聪、委托代理人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退还上诉人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退还上诉人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叶锋
审判员:吕丹丹
审判员: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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