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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与陈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荣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伟,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第三人:朱正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双庙村8组506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
  第三人:朱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13组6249号。
  原告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朱正真、朱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631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朱正真、朱健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三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不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朱正真、朱健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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