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荣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伟,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朱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诉被申请人陈某某、朱某某、朱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朱某某、朱健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价值。申请人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以其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朱某某、朱健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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