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协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项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荣,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嘉兴市协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泓朱实业有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泓朱实业有限公司、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泓朱实业有限公司、赵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协广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毛水龙
书记员:周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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