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喻爱国、陈某某与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胡景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喻爱国之妻。
委托代理人:胡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喻爱国、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超、代理审判员朱玉玲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景秋,被上诉人喻爱国、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邓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建强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书记员:王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