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胡景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喻爱国之妻。
委托代理人:胡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喻爱国、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超、代理审判员朱玉玲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景秋,被上诉人喻爱国、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邓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建强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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