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罗田县。
第三人朱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朱某、第三人朱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喻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振山
书记员:付安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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