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俐(系张某某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喻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秭民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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