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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有成与申长富、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喻有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许晓迪,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申长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夏定书,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喻有成诉称,2015年12月23日,被告申长富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利率为每月5%,该笔借款由被告郑某某担保。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申长富偿还我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被告郑某某承担上述借款的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申长富口头辩称,借款属实,但已偿还15000元现金。被告郑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申长富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喻有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利率为每月5%,被告郑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同日,原告喻有成通过其中行账户向被告申长富转入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原告喻有成与被告申长富、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喻有成的委托代理人许晓迪、被告申长富的委托代理人夏定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申长富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申长富辩称已偿还15000元,但庭审过程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借据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某自愿为原告喻有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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