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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与应城金地彩宏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喻某某
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应城金地彩宏开发有限公司
朱韧

原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金地彩宏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应城市光明大市场紫荆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作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韧,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应城金地彩宏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红兵

书记员:普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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