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进,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建强,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与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娜,该工程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永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屠礼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理答辩、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上诉。
委托代理人刘孝志,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答辩、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上诉。
原告喻某进诉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工程公司)、被告湖北永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美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某进于2012年5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风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喻某进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进撤回对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武思友 人民陪审员 施子军 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
书记员:胡韵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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