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某(死者喻虎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代理人:吴琼,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信方(死者喻虎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代理人:吴琼,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死者喻虎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吴琼,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某(死者喻虎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原告喻某之母),女,住湖北省红安县高桥镇董家大湾村九组。
委托代理人:吴琼,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金红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46号2单元2层2室。
法定代表人:胡航。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原告万信方、原告吴某、原告喻某诉被告徐某某、被告武汉金红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郑灵芝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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