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胜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
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高健敏
原告:喻某胜。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先锋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552404-6。
负责人:吴也平,职务: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南部名城二号楼1703室。组织机构代码:73565178-7。
法定代表人:高杨春,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高健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胜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被告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健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胜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张唐铁路项目部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张唐铁路项目部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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