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系云梦县伍洛镇伍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程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喻某某诉被告程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峰,被告程三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程三明因投资开发云梦县新恒大广场房地产项目需要,分三次向我借款共计120万元,其中2015年3月15日借款30万元、同年8月28日借款50万元、同年10月20日借款40万元,被告分别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按年利率15%计息,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程三明一直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程三明向原告喻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程三明经原告多次催要后长期没有偿还,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口头约定了利率,原告主张年按年利率12%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三明偿还原告喻某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按年利率12%标准分别支付如下利息:1、本金30万元自2015年3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金50万元自同年8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本金40万元自同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如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79元,由被告程三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国平 人民陪审员 鞠爱彬 人民陪审员 万翠琴
书记员:邹琪 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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