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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喻某某等与江国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咸丰县,
原告:喻定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原告:喻定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原告:喻定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境,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国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沌口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东合中心D510。
法定代表人:张金虎,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喻某某、喻某某、喻定群、喻定计、喻定美江国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沌口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喻某某、喻定群、喻定计、喻定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喻某某、喻定群、喻定计、喻定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某、喻某某、喻定群、喻定计、喻定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喻某某、喻某某、喻定群、喻定计、喻定美负担。

审判长  阮红玲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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