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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与孝感丰山红兴碎石有限公司、崔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喻某某
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孝感丰山红兴碎石有限公司
崔某某
共同的
张中青
孝昌县周巷镇新民碎石厂

原告喻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孝感丰山红兴碎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周巷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田发阶,该公司经理。
被告崔某某,孝感丰山红兴碎石有限公司员工。
以上二
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张中青,孝感丰山红兴碎石有限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孝昌县周巷镇新民碎石厂,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周巷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余德福,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孝感丰山红兴碎石有限公司、孝昌县周巷镇新民碎石厂、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7月3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刚

书记员:颜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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