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青山区城管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路赞昌,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7日变更为现名)。
法定代表人杨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晓东,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宏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的原任法定代表人黄佑学因涉嫌经济犯罪,相关事实正由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侦查中,原告起诉的事实与该刑事案件相关联,需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才能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孙志涛
审判员 傅国松
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
书记员: 方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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