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喜乐康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华,男。
被告:上海享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仁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喜乐康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享鸿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喜乐康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喜乐康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喜乐康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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