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喀什市公安局与成磊磊、成家勤、邵某某、苏园园、成某某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公安局
于晶
麦麦提艾力·阿布来提
成磊磊
赵鸿斌(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翔(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成家勤
邵某某
苏园园
成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世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晶,该局法制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麦麦提艾力·阿布来提,该局法制大队干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磊磊。
法定代理人成家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家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园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某。
法定代理人苏园园。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鸿斌,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志翔,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与被上诉人成磊磊、成家勤、邵某某、苏园园、成某某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行初字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于晶、麦麦提艾力·阿布来提,被上诉人成磊磊、成家勤、邵某某、苏园园、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鸿斌、胡志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喀什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一不属于证据范畴,证据二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均不予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成磊磊在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派出所约束醒酒过程中,由于值班民警在行使职权中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被上诉人成磊磊二级伤残的后果,可以认定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因其违法行为对被上诉人成磊磊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经审查,原审法院以鉴定结论和成磊磊的伤残鉴定作为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抚养费的计算依据并无不当,原判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喀什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一不属于证据范畴,证据二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均不予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成磊磊在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派出所约束醒酒过程中,由于值班民警在行使职权中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被上诉人成磊磊二级伤残的后果,可以认定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因其违法行为对被上诉人成磊磊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经审查,原审法院以鉴定结论和成磊磊的伤残鉴定作为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抚养费的计算依据并无不当,原判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焦阳
审判员:陈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