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啜世奇与陈某某、周铁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啜世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武邑县。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武邑县。被告:周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武邑县。

原告啜世奇与被告陈某某、周铁军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啜世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衡水市武邑县富强街东侧、建设路南侧新时代嘉园19栋1单元10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啜世奇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啜世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杨

书记员:楚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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