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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与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某某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龙门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文佼。委托代理人何铁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暂住赞皇县,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石某某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34号。法定代表人:宋伟波。委托代理人宋浩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罗荣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某某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荣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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