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玉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赵某
唐某某硕商贸有限公司
赵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张景东
原告商玉某。
法定代理人赵银华。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唐某某硕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浩。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负责人刘晓奎。
委托代理人张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玉某与被告赵某、唐某某硕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玉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赵银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赵银华负担。
审判长:王胡一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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