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宗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沪73民初8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1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1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61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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