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
委托代理人赵永斌,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商某某诉被告兰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商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于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
审判长 付 清 审判员 王兴全 审判员 高常山
书记员:董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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