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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1与商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商某1
白新岭(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商某2
商克俊某
杨海运(河北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

原告商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白新岭,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商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商克俊某,系商某2父亲。
委托代理人杨海运,河北省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商某1与被告商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玲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商某1及其代理人白新岭、被告商某2的代理人商克俊某、杨海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某1诉称,2014年6月原告商某1与被告商某2经媒人冯金菊某介绍相识,相互了解,2015年农历正月初四,双方定了亲。
后在原被告交往过程中,双方因脾气性格差异较大,不适合生活在一起。
在原被告定亲当天,原告通过媒人手一次性交付被告定亲钱3万元及两箱十八酒坊酒、两条玉溪牌香烟;同时,原告父母还每人给被告1000元见面钱。
现双方没有正式登记结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3.2万元及相关财物;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商某2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被告的30000是不存在的,2000元是订婚后被告家到原告家见面时,原告父母给商某2的,该款属于自愿赠与,因此不能退还。
当时媒人说的是谁先悔婚就罚谁30000元,因此这30000元是不存在的。
本院认为,原告商某1与被告商某2定亲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典礼同居,故本案中商某1不是适格的原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收)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商某1与被告商某2定亲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典礼同居,故本案中商某1不是适格的原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收)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玲玲

书记员:胡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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