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文有
张群
侍育文(黑龙江辅盈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金鹏姝
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商文有,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系原告妻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育文,黑龙江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宋聚良,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姝,女,该院医务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文友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商文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想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文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77元,减半收取计8588.50元,由原告商文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想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文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77元,减半收取计8588.50元,由原告商文友负担。
审判长:邓卫平
书记员:付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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