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某某,农民,群众。
委托代理人李学翔,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商某某,农民,群众。
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诉被告商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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