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朝,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系二被告之子)
原告商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商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书记员:黄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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