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大杏
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崔某
高雪娜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
崔文
田桩(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
原告:商大杏,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崔某。
法定代理人:高雪娜,女,住安新县,系崔某母亲。
原告:高雪娜,女,满族,农民,住安新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
责任人杨汉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桩,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大杏、崔某、高雪娜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立案前,三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4664元至一审判决前并获准许,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三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限三原告于收到该通知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三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该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李萍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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