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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熙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商城县熙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商城县城关崇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启喜,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58600318-7。
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宿艳会,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石某某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吴孝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03300049753。
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石某某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6号万豪大厦A-2215。
法定代表人周位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04300014119。
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曹亚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230000186608。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城县熙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旭宁 审 判 员  陈炜彤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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