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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诉河北省商粮供教材图书发行站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商务印书馆
周永信(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兴百良(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商粮供教材图书发行站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务印书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永信,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兴百良,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商粮供教材图书发行站,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国,该发行站站长。
上诉人商务印书馆因与河北省商粮供教材图书发行站(下称图书发行站)侵犯出版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五初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商务印书馆为了证明自己享有涉案书籍的出版权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其与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英文文件原本影印本和中文译本,公证证明中文译本与英文文件原本内容相符。在二审中又提供了加盖翻译机构专用章的中文译本。协议第3.2条明确约定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商务印书馆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出版并以印刷品的形式销售简体字本的权利,因此商务印书馆享有该涉案书籍的出版权,确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应该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原裁定以中文文本协议尾部除加盖商务印书馆印章外,无其他任何盖章和签名、中、英文文本对比从格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中文译本没有翻译专门机构盖章确认为由,认定商务印书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而驳回其起诉理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五初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商务印书馆为了证明自己享有涉案书籍的出版权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其与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英文文件原本影印本和中文译本,公证证明中文译本与英文文件原本内容相符。在二审中又提供了加盖翻译机构专用章的中文译本。协议第3.2条明确约定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商务印书馆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出版并以印刷品的形式销售简体字本的权利,因此商务印书馆享有该涉案书籍的出版权,确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应该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原裁定以中文文本协议尾部除加盖商务印书馆印章外,无其他任何盖章和签名、中、英文文本对比从格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中文译本没有翻译专门机构盖章确认为由,认定商务印书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而驳回其起诉理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五初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展银戌
审判员:张守军
审判员:宋菁

书记员: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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