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某某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陈江水
原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江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原告商某某与被告陈江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商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志伟
书记员:闫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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