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梓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基德,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江,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上诉人赵梓淋因与被上诉人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梓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基德、吕国江、被上诉人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梓淋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变更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3、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错误。诉争借款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夫田野合伙做生意使用。借款时,其二人尚未离婚。在合伙清算前,被上诉人没有权利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的本质是合伙纠纷。2、一审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负有债务错误。此款是田野偿还的,而不是被上诉人商某某偿还的。商某某是否享有债权,应当通过离婚协议和合伙协议确定。合伙清算后,上诉人不再负担该债务。被上诉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审法院支持其请求错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
被上诉人商某某主张为赵梓淋还款的事实提供了还款凭证以及赵梓淋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出具的还款计划为证。上诉人赵梓淋虽然抗辩该还款计划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称此款是与田野合伙经营使用,已由田野偿还。但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又未能提供案外人田野到庭说明情况。据此,被上诉人商某某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还款计划可确认,被上诉人商某某只是在形式上与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了借贷关系,实质借款人应为上诉人赵梓淋。因赵梓淋未及时还款,此款已由被上诉人商某某偿还,被上诉人商某某有权向上诉人赵梓淋主张权利。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赵梓淋偿还此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梓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1.64元,由上诉人赵梓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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