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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与冯某某、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肖和峰,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龙,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金荣,系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被告冯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冀0129财保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冀0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据案情,本院认为应须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A×××××号小客的扣押。

审判员 郑国军

书记员: 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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