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园北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程姜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科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韩双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科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崔振江
审判员 陶清湜
人民陪审员 高青海
书记员: 孔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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