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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万顺与于菊花、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商万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菊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焦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商万顺与被告于菊花、焦某某、焦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商万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万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计1025元,由商万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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